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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来源:不详 | 编辑:pzhlzsh | 发布时间:2015-07-17 | 阅读:79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攀枝花市泸州商会(英文译名:Panzhihuashi Luzhou Commercial Association 缩写:PZHSLZC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在攀投资经商的泸州企业和泸州籍工商业者及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先进的思想为动力,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新发展、致富、和谐为主线,以创建“泸州人在攀家园”为己任,吸纳商界才俊,做大做强产业,共谋发展大计;搭建友谊金桥,加强信息交流,促进优势互补;为在攀泸州乡友的发展献计献策,维护其合法权益;加强与政府和社会的互动,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构建和谐攀枝花和谐泸州、推进富民强市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攀枝花市民政局,本会的业务主管主管单位是攀枝花市工商业联合会。本会接受审批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螺丝嘴枣子坪下街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举办经济、金融、法律、管理等方面讲座,组织会员参加各类经贸洽谈会和商务考察活动;
(二)向政府和有关组织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诉求,并协助落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会员之间交流,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增强会员之间的了解,促进会员之间的协作;
(四)加强与有关政府和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发展横向经济联系。加强与其他经济团体交流与协作;
(五)积极为攀经济发展构筑平台,促进两地经济协作,促进科技、文教、卫生和信息技术交流;
(六)开展企业培训,提供经济、产业政策技术等咨询服务;
(七)依法设立相关经济组织,集中会员智慧,整合攀商资源,投资兴办经济实体,提高驾驭市场经济能力和抵御经济风险能力。互利互惠,实现共嬴,逐步实现“以会养会、以会助会员”的目标;
(八)为泸州籍在攀企业及农民工提供法律政策援助及咨询服务;
(九)开展捐资助学、扶贫济困、赈灾援助等活动,助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十)承办泸州市区域内政府及相关部门和企业委托办理的其他事务。
第七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遵循依法办事坚持按章程活动的原则。不超越法律、政策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坚持按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公开,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原则。开展活动中,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利益,坚持和维护商会公平公正形象。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研究讨论,并按章程规定作出决定。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章程规定的所从事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的;
(四)单位会员是泸州籍人士在攀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泸州驻攀的各类经济、服务组织和机构、团体;
(五)个人会员是泸州籍依法注册登记的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户,和在攀工商界的投资者、经营者、管理者。
(六)其他热心并关心本会工作,支持本章程的泸州在攀企业发展的人士。
第十条 符合本章程第十条规定条件者提出入会申请,自觉履行会员义务,按规定交纳会费,经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后,方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由本会办理入会手续并发给会员证,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三)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聘请对攀枝花、泸州两地经济发展有贡献的专家和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担任名誉会长或顾问。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单位会员: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商会的相关活动。
3、有获得商会服务的优先权,有权向商会要求协调有关人员,对本企业进行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指导。
4、对商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有提请商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个人会员: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商会的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
3、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4、在商会刊物上发表论文、报告、通讯稿件等。
5、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班、培训班。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单位会员:
1、承认商会章程,执行商会决议。
2、维护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接受商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和积极参加商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遵守本会的各种规章制度。
7、支持本会会务工作,为会员企业之间开展业务交流和协作提供方便。
(二)个人会员:
1、承认商会章程,执行商会的决议,遵守商会的各种规章制度。
2、支持商会会务工作,为会员企业之间开展行业交流和协作提供方便。
3、完成商会委托的工作,参加商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不履行义务,经批评教育无效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另行规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监事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变更、终止及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长的,须由理事会审查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聘请和解聘);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七)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订商会、商会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
(九) 聘请顾问和名誉会长;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
到会常务理事在2/3半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会议。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主持会议,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副会长参与会长会议决定本会重要事项。秘书长、监事长列席会议。会长(扩大)会可通知相关人员参加。会长会在常务理会闭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会长会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会长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会长决定顺延或临时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本会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名。在主持商会工作期间无重大失误或违法违纪的情况下,卸任会长可经理事会聘为名誉会长。本会秘书处为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本商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兼职)副秘书长若干名,人选由会长推荐,报会长会议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商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每届任期五年,最高可连任三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和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决议。
(四)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秘书长主要职责:
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批。
(四)向会长会议提议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为强化本会监督机制,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的监督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由三人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理事、常务理事、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法律法规、本商会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本商会财务,监督会费和经费的执行情况,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状况的真实性;
(三)对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述违反法律法规、本商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协会利益时,要求上述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六)必要时,提请会员代表大会罢免或增补理事会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监事会主席;
(七)对离任的法定代表人提请业务主管单位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八)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原则。在监事会会议上,监事有权充分表达意见和建议,有权对表决决议提出赞成、弃权、反对等意见。一旦形成决议,各监事应共同遵照执行。
第三十五条 监事及监事长有损害本会利益行为的,或未能履行监督职责的,或监事会成员自身有重大过错且对本会构成利益损害的,本会会长可提请会员大会改选。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以下机构
(一)秘书处;
(二)财务部;
(三)宣传及信息服务部;
(四)会员服务及商务开发部(下设各行业中心);
(五)法律维权部;
本会可视情况增减办事机构。机构及工作职责实施细则由秘书处提出方案,秘书长初审后,报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章 经费的来源及使用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费及会员捐赠;
(二)社会捐助;
(三)政府扶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及创办实体收益;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经费的管理。本会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开支经费实行预算、决算和审计制度。“财务管理中心”要定期向理事会、会员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全体会员、监事会的审计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职出纳,财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并经过监事会或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管理制度,接受监事会和会员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有关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相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依照法规和章程规定组织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事宜。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二0一三年六月二***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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