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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和促进房地产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暂行意见

来源:不详 | 编辑:pzhlzsh | 发布时间:2015-07-22 | 阅读:739
       为认真执行近期国家出台的房地产相关新政,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现场会暨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有效调节市场供需关系,控制总量、消化存量,促进房地产业稳定健康发展,努力实现稳增长、惠民生目标,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暂行意见。

  一、加大财税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居民住房消费

  (一)提高公积金使用率

  1.放宽享受首套房政策范围。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住房公积金债务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首套房最低首付比例执行20%标准。

  2.提高贷款额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提高到60万元;贷款额不超过夫妻双方缴存余额的20倍调整为贷款额不超过夫妻双方缴存余额的30倍,缴存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3.放宽在攀购房贷款条件。凡在攀枝花购买住房的,能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的职工,均可在攀枝花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延长贷款年限。一是放宽再交易房贷款年限,将“再交易房房龄不超过20年”调整为“贷款年限与房龄之和不超过35年”;二是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可延长至退休后5年。

  5.开展“商转公”业务。职工以商业贷款购买住房的,如具备公积金贷款条件,经借款人申请,原贷款银行同意,可以将商业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6.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中间费用。将向个人收取的评估费、公证费和期房阶段性担保费,改由攀枝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不再向借款人收取。

  7.放宽与开发企业合作条件。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即可受理、审核和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8.放宽购房提取时限。政策调整后购买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取消“一年内办理”时间限制。

  9.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提取额由“不超过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的上年度储存余额”调整为“不超过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的当前储存余额”。

  10.开展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缴存职工可提取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

  11.放宽公积金销户提取。一是不在攀枝花市就业(辞职、解除劳动合同),且无住房公积金债务的,可以办理销户提取;二是住房公积金借款人配偶在退休时可以直接办理退休销户提取。

  (二)提高个人购房补贴标准。对在我市新购普通商品房(140㎡及以下,含二手房)的外地户籍购房者、本市农村居民购房者、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补贴政策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等3类人群,购房补贴标准由原来的1%提高到5%,其他人群补贴标准由原来的1%提高到2%。

  新的购房补贴标准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购房的普通商品房购房补贴按《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促进攀枝花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暂行实施意见〉的通知》(攀府函〔2014〕118号)执行。

  (三)凡购房者(以家庭为单位)在攀枝花市购买商品房,一律以县(区)行政区划认定首套房;对于两家及以上合用卫生间或厨房的功能不配套的老旧住宅不认定为首套房,此类住宅由属地住建部门认定;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四)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居民家庭在市内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房提供贷款(不含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不超过(含)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贷款合同签订时间和贷款发放时间均在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由财政按金融机构实际发放贷款金额的6%,对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

  (五)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契税适用税率由4%下浮到3%,报请省地税局批准后执行。

  二、搭建服务平台,积极推行征收补偿货币化安置

  (六)加强政策引导,通过合适的货币补偿及奖励、税费减免、财政补贴、信贷支持等优惠措施,引导居民主动选择货币化安置。积极推进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力争货币化安置比例达到70%以上。目前城区范围内已纳入旧改(棚改)计划但未实质性启动的项目,应由属地政府作为征收补偿主体,调整为货币化安置。

  (七)由属政府搭建服务平台组织房源供应,鼓励居民通过服务平台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政府对搭建服务平台的适用范围、实施方式、准入条件、信息发布等进行细化和规定。

  (八)转变保障性住房保障方式,采取实物配租与货币补贴并行举措,保障我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有所居。一是适当提高标准,鼓励推行货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二是各县(区)根据公租房需求情况和建设计划,通过回购面积适当的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三、制定鼓励政策,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业投资环境

  (九)按下限预征企业所得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按照10%的下限进行预缴。

  (十)分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即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缴纳40%,在项目主体结构验收时缴纳40%,在项目竣工验收前缴纳20%。

  (十一)优化住房供应套型结构。对于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市场需求适当调整套型结构。挖掘康养旅游地产潜力,引导开发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开发建设小户型成品住宅,吸引外地中老年人来攀购房。

  (十二)促进房地产用地结构调整。国土、住建部门可以根据市场状况,研究制订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促进其它产业投资。对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项目,应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

  (十三)加大房地产信贷投入。鼓励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增加有效信贷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正常合理的信贷需求,对社会信誉好、业绩佳,但短期资金周转出现困难的企业和项目贷款予以重点倾斜。

  (十四)加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加快炳二区、炳三区、炳四区、仁和片区、清香坪大水井片区水电气、学校、医院、农贸市场、通讯、道路、公交、城市绿化等配套设施建设。

  (十五)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我市房地产发展现状和地理气候等良好条件,着力稳定市场信心。

  四、本暂行意见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一年。由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相关部门配合。与此不一致的,按本暂行意见执行。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